恪守商业道德协议书

为规范甲乙双方的商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能源集团公司)、国电龙源电力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源工程)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恪守商业道德协议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遵守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商务交易环境。
     (三)加强有关人员的管理和恪守商业道德教育,自觉抵制不廉洁行为。在商务活动中发现对方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对方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及其人员的责任

     (一)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及其相关单位和人员提供的回扣、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等。
    (二)不得在乙方及其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得违反规定在乙方及其相关单位投资入股,不得向乙方单位及人员借款或委托买卖股票、债券等。
     (四)不得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及其相关单位和个人为其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和子女的上学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五)不得参加乙方及其相关单位安排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娱乐等活动。
     (六)不得接受乙方及其相关单位购置或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七)不得利用职权通过乙方及其相关单位为其配偶、子女及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不得违反规定在乙方或乙方相关单位兼职和领取兼职工资及报酬;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等谋取个人私利,或将其提供泄漏给乙方及其它企业和个人。
    (九)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向乙方提出上述各项规定禁止事项或要求之外的与工作业务无关的事项或要求。

第三条  乙方及其人员的责任

     (一)不得向甲方及其人员提供回扣、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等。
     (二)不得为甲方及其人员报销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得为甲方人员投资入股、个人借款或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
     (四)不得为甲方人员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上学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五)不得为甲方人员安排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等活动。
    (六)不得为甲方及其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七)不得为甲方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
    (八)不得违反规定安排甲方人员在乙方或乙方相关企业兼职和领取兼职工资及报酬;不得利用非法手段向甲方人员打探有关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等。
    (九)甲方对涉嫌不廉洁的商业行为进行调查时,乙方有配合甲方提供证据、作证的义务。
    (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新闻媒体、第三人述及有关国家能源集团公司、龙源工程人员恪守商业道德方面的评价、信息。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人员有违反本协议书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有关人员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及其人员有违反本责协议书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对属于国家能源集团公司管理的企业,按照管理权限,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不属于国家能源集团公司管理的企业,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甲方除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外,还将分别在国家能源集团公司范围内给予通报、限制或禁止与其交易的处理;涉嫌犯罪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本协议书经双方签署后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第六条  甲乙双方及其人员在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发生或发现违反本协议书规定的行为,仍按本协议书规定处理。

第七条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供应商失信行为处置管理公告

根据《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商失信行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供应商在国家能源投资集团的采购过程中,如出现失信行为,根据行为的严重程度,将受到不同形式的处置。国家能源集团供应商失信行为管理实行全集团信息共享,在专业采购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的采购与招标信息系统中进行公告、查询和业务限制。

供应商失信行为处置分为“警告”、“暂停资格”和“取消资格”三种方式。受“警告”和“暂停资格”处置的供应商同时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受“取消资格”处置的供应商同时被列入“黑名单”。

一、“警告”处置:指对违反采购和合同相关规定,情节轻微,且未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失信行为供应商的处置方式。

被“警告”处置的供应商,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后,经相关部门批准,解除“警告”处置,退出“重点关注名单”。

二、“暂停资格”处置:指暂停供应商在国家能源集团总部及所属各级子分公司相关采购标的的合格投标人/报价人资格。“相关标的”指供应商发生失信行为所涉及的标的。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暂停资格”处置,暂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一)供应商在参与采购活动中,涉嫌违法、违规,尚在调查期间的;
    (二)供应商在提供产品或服务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或出现质量问题、存在安全隐患,尚在调查期间的;
    (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能源集团采购相关规定的失信行为,尚在调查期间的。
     被“暂停资格”处置的供应商,经认定供应商为非责任方的,解除“暂停资格”处置,退出“重点关注名单”,恢复其相关采购标的的合格投标人/报价人资格;为主要责任方的,按规定给予相应“取消资格”处置(处置期自批准“暂停资格”处置之日起计算)。

三、“取消资格”处置:指取消供应商在国家能源集团总部及所属各级子分公司所有采购标的的合格投标人/报价人资格。

依据供应商失信行为性质的严重程度,“取消资格”期限设为1年、2年、3年和永久。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给予“取消资格”处置,期限为1年:
          1、不能按合同约定完成相关事项,给企业造成轻微损失的。如,拒不提供完整的检验、试验等证明文件的(包括分包商、主要外购件供应商应该提供的文件资料);拒不提供发运设备材料装箱资料及专业工具的;非不可抗力延期交货的;
          2、不按合同规定配合监造/监理人员工作的;
          3、违反合同规定私自将中标项目分包的;
          4、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更换合同约定或采购文件承诺的原材料、零部件,未造成损失的;
          5、供应商对其重要注册信息发生实质性变化未做及时更新,在后续引用中对采购造成影响的;
          6、在投标/报价过程中,以无故放弃投标/报价等手段干扰正常采购秩序的;
          7、供应商年度绩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
          8、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中选或拒签合同的;
          9、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能源集团采购相关规定的失信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给予“取消资格”处置,期限为2年:
          1、在采购活动期间以非正常渠道接触采购人、专业采购机构、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人员,获取相关信息,干扰正常采购的;
          2、不按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索取额外费用等失信行为,对生产建设造成影响的;
          3、违反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拖延工期的;
          4、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不按合同规定进行处理,影响安全稳定运行的;
          5、降低产品设计标准、偷工减料,或在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伪劣原材料、零部件以次充好的;
          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能源集团采购相关规定的失信行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给予“取消资格”处置,期限为3年:
          1、参与采购活动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交虚假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业绩证明及其他投标需要提交的资料,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借用他人资质投标,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的;
          2、在采购过程中哄抬价格或不合理降低报价、串通投标围标,破坏公平竞争的。
          3、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伪造施工、货物或服务等检验、试验合格证明、报告、文件资料的;
          4、严重违反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拖延工期或供货时间等失信行为,情节严重的;
          5、在履行投标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发生安全、环保事故,出现质量问题,给采购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6、在合同签订后,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擅自终止合同,或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情节严重的;
          7、在参与采购活动过程中,存在商业贿赂、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
          8、所供设备不能安全稳定运行或技术、质量等性能指标与设计值出现重大偏差,且无法通过进一步调试和正常维护得到解决的;
          9、供应商年度绩效评估结果累计2次为“不合格”的;
          1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能源集团采购相关规定的失信行为的。
    (四)供应商屡次发生违法、违规等失信行为拒不改正或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或给国家能源集团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取消资格”处置,期限为永久。
          被“取消资格”处置的供应商,处置期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到期后自动解除“取消资格”处置,退出“黑名单”。

四、凡被国家相关部门认定为有失信行为的供应商,按列入“黑名单”处置,取消其参与国家能源集团及各级子分公司采购活动的资格,直到供应商信用记录恢复正常为止。